开共享汽车撞坏后还车后果(江西上饶好意同乘)
你搭载过亲朋好友吗?
你顺路捎过同事一起回家吗?
……
这其实是很常见的现象
但也可能因此
“惹祸上身”
好意同乘出事故被诉法庭要赔偿
2020年8月18日
殷某驾车与林某驾驶的
无牌二轮电动车(搭载张某)
发生碰撞
林某与张某受伤
该事故经认定
殷某、林某
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乘车人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随后,张某将殷某
及其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
林某诉至法院
要求赔偿全部损失21万余元
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定
林某无偿搭载同村的张某
系“好意同乘”
系基于情谊的实惠行为
造成事故应减轻林某的赔偿责任
故判决
1、殷某驾驶的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1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林某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同等责任的80%的赔偿责任,即7万余元;
3、张某自担同等责任的20%的赔偿责任;
4、殷某承担非医保费用6000余元。
对于现实生活中
大量存在的搭乘现象
民法典对其
归责原则和免责原则
作出了专门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如果行为人
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
作为减责事由
不管是驾驶人还是搭乘人
都要谨遵交通规则
时刻注意路上状况
保护自己 安全出行
来源:上饶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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