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男婴丢失始末(河南周口男婴丢失案始末)
从“散步时晕倒,醒来后婴儿丢失”的离奇经历曝光,到舆论强烈关注、各方合力寻人,再到被曝事件系男婴母亲等一手策划的闹剧,“河南周口丢婴案”从发酵到反转,历时3天。
5月21日,事发后第5日,“丢婴案”一事仍持续引发舆论关注。警方通报中,最初的“盗婴”变为后来的“婴儿丢失”,事件被曝出存在婚外情、男婴生父被指为一名在职干部等诸多细节,也引发众多网友探讨:两次不同的定性表述,各自对应着什么样的惩处?“策划”一说如属实,男婴母亲是否应该为浪费公共资源、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买单”?男婴生父若是在职干部,可能面临何种惩处?
回溯
“丢婴案”反转:“盗婴”变“婴儿丢失”
时间回溯到5月16日,当天,河南周口市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称,16日11时45分,周口文昌分局接到群众朱某报警称,其妻子带着四个月大的男孩子在周口市川汇区文昌大道周口公园对面绿化带中间小路上散步时晕倒(患有低血钾病,有晕倒史),醒后发现孩子失踪,警方立案调查。
很快,“河南周口一女子散步时晕倒,醒来孩子失踪”的消息,因其过程离奇,引发舆论关注。从名人、明星到普通网友,大家纷纷转发扩散消息,也有民间搜救团队、普通市民参与寻找。到5月16日晚间,警方开始悬赏5万元征集线索。次日,家属也表示愿意出资10万元,希望好心人提供有效线索。
5月17日,事件第一次出现疑点。事发后,警方到事发现场模拟事发经过,但周围的监控视频只拍到了孩子母亲推着婴儿车走在人行道上的短暂画面,孩子母亲所说的案发现场处于监控盲区。
5月19日凌晨,事发3天后,男婴被找回的消息传来。北青报记者获悉,男婴在距离周口约200公里的河南郑州被解救,嫌疑人自称迫于压力通过电话向周口警方自首。
就在大家好奇事情原委时,警方发布了新的通报。但很快,细心的网友发现,这份通报在表述上与此前的通报差别较大。5月16日晚,当地警方将男婴失踪一事描述为“盗婴案”。但5月19日,警方发布婴儿被安全找回的消息时,没有使用“被盗”的表述,而是称“婴儿丢失”。
从“盗婴”变成“婴儿丢失”,表述转换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婴儿寻回的消息传出后,一直活跃在媒体上的家属一方却突然沉默,不再发声,手机关机,回避公众。
与此同时,案件中越来越多的细节开始浮现。有媒体报道称,周口男婴失踪事件中,孩子母亲所称的绿化带并非第一事发地点,在此之前,孩子就已经被带离。监控视频里,男婴实际上不在孩子母亲推着的婴儿车里。而北青报记者也在采访中发现,孩子母亲对自己晕倒的时间、如何醒来的经过说法不一。
进展
官方介入调查男婴生父是否为在职干部
就在大家探讨事件中的重重疑点时,5月20日,有媒体报道称,男婴失踪事件背后存在更加复杂的情况:寻人的“父亲”并非男婴生父,其生父系一名在职干部,“男婴丢失”实际上是孩子母亲因婚外情一手策划出的闹剧。
网传的一份通报显示,该事件系刘某某(男婴母亲)与其高中同学王某某(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在职干部)、李某某(女,40岁,周口市农业银行职工,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的朋友)共同谋划的虚假警情。刘某某和王某某高中毕业后失联多年,二人于2017年通过李某某又取得了联系。2018年清明节期间,王某某回周口探亲时与刘某某相见,二人于酒后发生关系。事后,刘某某发现自己怀孕并告诉王某某,王某某要求将孩子生下来。孩子生下后,王某某与刘某某经多次谋划,于5月16日9时许,王某某到刘某某家将孩子抱走,由李某某驾车送至机西高速周口站,再由王某某的二姐王某驾车送至郑州,后称刘某某在外活动时晕倒,孩子被偷走。目前,刘某某、王某某、知情人李某某及王某某的姐姐等均被采取措施。
5月21日,安徽滁州市委宣传部就此回应称,针对网传滁州市琅琊区人武部政委王一迪涉及周口婴儿丢失事件,滁州军分区纪委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核查结果严肃认真处理。一经查实,绝不姑息。
事件还在调查之中,暂未有结论。但公众对于“因家庭矛盾一手策划的闹剧”这一细节愤怒不已,很多人将此事与此前“温州乐清男孩失联,家人悬赏50万元寻子,后被证实系其母亲一手策划”一事做对比,指责男婴母亲浪费公众同情心和资源的行为。“乐清男孩失联”事件发生后,男孩母亲被刑拘,随即被提起公诉。今年4月,男孩母亲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这不禁引发网友疑问:如果同是策划,“周口男婴失踪”事件中的母亲,是否面临处罚?
观点
若男婴母亲编造虚假警情 或将被依法问责
从警情通报对事件性质的表述的转换,到被曝光事件或为男婴母亲等一手策划,再到男婴生父被指系安徽一名在职干部,闹剧背后,隐藏着哪些法律问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周口丢婴案”案情不断反转,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警方通报从最初的“盗婴”改为“婴儿丢失”,体现了对该事件在不同阶段的官方定性。
谈及“盗婴”与“婴儿丢失”的区别,张新年律师说,“盗婴”即“偷盗婴儿”,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且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已不足以惩戒,需纳入《刑法》评价范畴,多以拐骗儿童罪、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丢婴案”被曝系孩子母亲与孩子生父方“监守自盗”。张新年律师称,如果该消息属实,对于婴儿监护人(在本案中即婴儿的生父母)“自己盗走自己的婴儿”的这种监守自盗行为的法律定性,虽存有一定的争议,但一般认为并不构成违法犯罪。“所以,依据最新的调查结果,警方将案件定性为‘婴儿丢失’”。
张新年律师指出,虽然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在此过程中,刘某、王某、李某等人编造虚假警情,并经网络和媒体传播社会影响不断扩大之时亦未及时予以澄清,显然扰乱了社会秩序,应被依法问责。“轻则应被可以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这种恣意消费社会公众的善良情感与同情心的不端行为也将招致社会非议和道德谴责。”
对于事件背后被指涉及婚外情、男婴生父被指系在职干部的细节,张新年律师说,“婚外情”虽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且有可能在离婚案件中被定性为婚姻“过错方”,而承担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但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外情)并不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范围。”
此外,张新年律师强调,如果是公务员或党员存在婚外情行为,则基于党和政府对其组员所提出的不同于普通群众的一种更高层面上的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章党规以及公务员法、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涉案人员或将面临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内处分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北青报记者 张雅 张香梅 张夕)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Qnews
有线索请私信或发邮件(shehui@ynet.com)
,